在北宋中期以前,皇帝的权力并不是为所欲为的,它受到以宰相为首的各级官员的监督,尤其是宰相的权力过大,中央机构的三省都归宰相统领,皇帝实际上并不能完全直接管理朝政。
鉴于此,宋神宗为了实现皇帝乾纲独断的目的,推行官制改革,使三省六部服务于皇帝,而不是服务于宰相,目的就是削弱宰相的权力,使得皇帝可以直接管理朝政,中央集权越来越得到强化,后来明朝朱元璋废除宰相,直接由六部向皇帝负责,更加分散了官员的权力,到清朝时,皇帝权力达到顶峰,完全集中在皇帝一人手中,官员基本只要跪拜执行而已,这是赵顼改革官制对中国社会最深远的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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佐料:宋朝最重要的地方官是“知某州”、“知某府”、“知某军”,但是,如果仔细研究宋史的人会发现,《宋史.职官志》没有规定“知某州”、“知某军”“知某府”的品秩,为什么?
因为知某州是“职事官”,即“差遣官”,“差遣官”被差遣时,一定是带有本官即寄禄官身份的,他的本官身份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“差遣官”身份。简单说,“差遣官”一定有个前缀,比如,狄青平叛侬智高时,“差遣官”是“宣抚荆湖南北路、经制广南盗贼事”,但他的本官即寄禄官则是“宣徽南院使”。
再比如,公元1085年,苏轼以朝奉郎的身份“知登州”,1089年以龙图阁学士身份“知杭州”。而这个“朝奉郎”和“龙图阁学士”就是寄禄官,它才有品秩。“知杭州”是“差遣官”没有品秩。
实际上,宋朝是没有“知州”“知府”这个官职概念的,正确的称谓是“知某州”、“知某府”、“知某军,或者是“判某州”、“判某府”、“判某军”,这是州一级(包括州、府、军、监)的一把手。
那么,“知”和“判”有什么区别?一般来说,使相(亲王、枢密使、节度使、留守兼同平章事、侍中、中书令)到地方用“判”,比如,1037年,吕夷简罢相,以镇安军节度使、同平章事身份“判许州”;1068年,韩琦罢相后,以武胜军节度使、司徒兼侍中身份“判相州”;1076年,王安石罢相后,以镇南军节度使、同平章事身份“判江宁府”;
而1006年,寇准罢相后,以刑部尚书身份“知陕州”,1019年,寇准第二次罢相后,以太常卿身份“知相州”;1078年,韩绛罢相后,以建雄军节度使身份“知定州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