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据说以前的士大夫,为官几十年都换囊空空,二品大员致仕后,家产也不过小康,怎么几十年的时间,变化如此之大?”王锡爵摇头喟叹道。
“不是你不明白,是世风变化太快,人人以拜金为荣,士大夫也不再安贫乐道,开始沉迷华服美婢,追求奢侈享受,又怎能不利用特权,鱼肉百姓呢?”海瑞冷笑一声,将王锡爵整理的报告,以及昨日的审计结果装入信封中,烤上火漆,用上关防,对书办吩咐道:“立刻发往内阁。”做完这一摊,他对王锡爵道:“收拾一下,今天就去松江。”
“那收到的这三千份告诉怎么办?”王锡爵问道。
“不把松江的问题解决了。”海瑞淡淡道:“苏州这边的诉讼是没法处理的……反之若把松江的问题解决了,苏州的诉讼,也就迎刃而解了。”
当天下午,海瑞移驾松江,第二天就在公所外张贴告示,接受百姓告诉,同时清理陈年积案……松江和苏州虽是近邻,但松江百姓毕竟没领教过海青天的大威大德,起先海瑞公开放告,百姓们不敢深信,只有苦大冤深的敢递状子……这些案子其实既不错综、也不复杂,之所以迟迟无法结案,只是因为被告者势大财雄,官府根本搞不定。
被告就在那里,只看你大老爷敢不敢抓人了。对海阎王来说,自然不是问题,他立刻下传票拘被告前来受审,为了避免松江的官差与乡绅勾结,私放了被告,去拿人的都是巡抚衙门的亲兵!只要是在乡的,一个都跑不了。
凡是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的案子,管你被告的是尚书之子还是总督外甥,海瑞当天就结案宣判,人犯收监。
见案子审理得迅速,海大人果然不惧富户乡官,有冤的百姓胆子壮了,纷纷前来抚院投状,一天之内,便受理案件一两千。夜间,面对如山的状子,王锡爵又一次犯愁了,这么多的案子,根本无法从容调查取证。若是一件件审,旷日持久,显然不行。总不能再像苏州那样‘受而不理’吧?
怎么办呢?海瑞早有注意,他奋笔疾书了几条审理原则,命王锡爵照此执行。只见海瑞写得是:
‘凡讼之可疑者,与其屈兄,宁屈其弟;与其屈叔伯,宁屈其侄;与其屈贫民,宁屈富民;与其屈愚直,宁屈刁顽。事在争产,与其屈小民,宁屈乡宦,以救弊也;事在争言貌,与其屈乡宦,宁屈小民,以存体也!’
第八五二章 乡愿(上)
海瑞不会知道,自己提出的这六个差别保护的原则,会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的一门学科,名曰‘海瑞定理’。并被沈默原先时代中的,一位黄皮白瓤的历史学家,用来证明传统中国‘以熟读诗书的文人治理农民’,法律的解释和执行都以儒家伦理为圭臬,缺乏数目字的管理传统,因此中国没有走上资本主义的道路云云。
此后,这成了法学界有关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一个定论。一些经济学家以及其他学科的学者,也都一再引用这段话,作为中国社会不注意保护私人产权,以道德治国的证据。
那个从历史中总结而来的结论本身,自然不会错,但用‘海瑞定理’来证明,却是错误的,因为抽象不能脱离其语境,更不能忘记了作者的限定。而那位黄教授以及诸多引黄者,都无视了海瑞同时写下的另外两段至关重要的文字,正犯了断章取义的错误。
被黄教授省略的第一段是:‘以往官府,多说是词讼作四六分问,方息得讼。谓给原告以六分理,亦必给被告以四分。给被告以六分罪,亦必给原告以四分。使二人曲直不甚相远,可免愤激再讼。然此虽止讼于一时,实动争讼于后。因为理曲健讼之人得一半直,缠得被诬人得一半罪,彼心快于是矣。下人揣知上人意向,讼繁兴矣。可畏讼而含糊解之乎?君子之于天下曲曲直直,自有正理。四六之说,乡愿之道,兴讼启争,不可行也。’
意思是,对所有案件,无论事大事小,都必须以是非曲直为基础依法处理,坚决反对‘和稀泥’与‘和事佬’。因为海瑞天才的意识到,只有公正的司法才会真有效率,始终如一地依法公正裁决,会减少所谓的刁民告刁状,也就是机会型诉讼,从而减少社会诉讼,这就是‘海瑞定理一’。